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辽人社[2017)]123号)文件精神,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现就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巳办理在职驻外和退休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的选定
1、已办理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选定居住地可联网直接结算的一所医院就诊。
2、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能变动。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每年1月1-5日,参保人员在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结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申报相关材料,报销门诊统筹费用。
I、有效票据(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费用明细)原件
3、门诊病历病志复印件
4、相应的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处方复印件
6、已办理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的异地联网直控结算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7、门诊特病证复印件(仅限异地特病需要)
8、本人的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2020年度,费用申报时间,截止至2021年1月5号。
申报联系人:任凤霞
联系电话:86574368